(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推进科技进步。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区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
(三)研究拟订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配置科技经费;牵头全区科技金融工作。
(四)组织全区工业、农业及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科技项目的推荐、实施;组织推荐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组织实施新产品试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及重大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发展计划;配合上级科技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推荐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会同其他部门做好科技保密、科技档案和科技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的登记、奖励和重大成果推广;归口管理全区软科学研究;指导、监督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机构;指导辖区内民办科技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
(六)组织拟订并实施和管理全区企业科技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孵化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规划;指导并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创建和运行。
(七)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高校院所、国防科技机构、中央企业等方面的科技合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促进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八)指导、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强区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各行业的科技进步。
(九)协同有关部门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对全区科技人员的管理、培养、引进与职称评审工作。
(十)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地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和监管全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震灾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重建工作。
(十一)负责区政府科技顾问工作和区国防科技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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